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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配合犯罪及其它|BB贝博ballbet体育官方网站
2023-10-19 11:48:02
本文摘要:何谓配合犯罪及其它一、配合犯罪的观点和组成要件 配合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居心犯罪。

何谓配合犯罪及其它一、配合犯罪的观点和组成要件 配合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居心犯罪。配合犯罪的建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配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配合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详细来讲,包罗以下几点: 1.配合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划定性因素。一小我私家不存在“配合”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挑拨他人犯罪,而被挑拨人未实施所挑拨的犯罪的,挑拨者单独组成所挑拨的罪,只管存在挑拨行为,也不存在配合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到达了刑事责任年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划定性因素。如果虽然切合量的划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可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组成配合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组成特殊主体犯罪,可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配合犯罪主体。非国家事情人员一般不能单独组成贪污罪,可是可以与国家事情人员一起组成贪污罪的配合犯罪。

第一,配合犯罪的观点和组成要件 (二)配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配合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配合犯罪行为。所谓配合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效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详细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到达犯罪的水平。这就要求:(1)各配合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清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组成配合犯罪;(2)配合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行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组成配合犯罪;(3)各配合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到达足以组成犯罪的水平,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组成配合犯罪。2.配合犯罪行为的体现形式。

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体现形式。因而,配合犯罪行为有三种体现形式:(1)配合的作为。(2)配合的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的联合。3.配合犯罪的行为分工。凭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配合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配合实施实行行为。即各配合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详细犯罪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挑拨行为和资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配合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划定的详细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门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门人实施挑拨行为、组织行为或者资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配合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配合犯罪的建立。

4.配合犯罪行为与犯罪效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小我私家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差别,配合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配合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效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配合犯罪人所详细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效果的发生。

只要配合犯罪人中的一小我私家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效果的发生,全体配合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效果负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配合犯罪之“部门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三)配合犯罪的主观要件 配合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配合犯罪居心。

所谓配合犯罪居心,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效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效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详细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1.配合犯罪居心的详细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居心可以分为直接居心和间接居心。

因而配合犯罪居心也可以分为三种详细的组合形式:(1)配合直接居心。(2)配合间接居心。(3)直接居心和间接居心的组合。

2.配合犯罪居心的认识因素。配合犯罪居心的认识因素包罗以下两个方面:(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小我私家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效果,而且认识到其他配合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效果。

3.配合犯罪居心的意志因素。配合犯罪居心的意志因素包罗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决意到场配合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效果,而且对其他配合犯罪人的配合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效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二、不组成配合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配合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效果的,不组成配合犯罪。

应划分治罪处罚。2.二人以上配合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效果,但有的是出于居心,有的是出于过失,不组成配合犯罪。3.无罪过资助他人实施居心犯罪的,不组成配合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的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配合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组成配合犯罪。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居心内容差别,不组成配合犯罪。6.超出配合居心规模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组成配合犯罪。

第二,配合犯罪的形式 配合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配合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配合犯罪人之间联合的方式。凭据差别的尺度,可以对配合犯罪的形式作差别的分类。

主要包罗以下四种分类: 一、任意的配合犯罪和须要的配合犯罪 凭据配合犯罪能否任意组成,可以将配合犯罪分为任意的配合犯罪和须要的配合犯罪。任意的配合犯罪,是指刑法分则划定的一小我私家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配合实施而形成的配合犯罪。须要的配合犯罪,是指刑法分则划定必须由二人以上配合实施才气组成的犯罪。

须要的配合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小我私家不行能单独组成犯罪。二、事先通谋的配合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配合犯罪 凭据配合犯罪居心形成的时间,可以将配合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配合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配合犯罪。事先通谋的配合犯罪,是指配合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经形成配合犯罪居心的配合犯罪。

事先无通谋的配合犯罪,是指配合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历程中形成配合犯罪居心的配合犯罪。三、简朴配合犯罪和庞大配合犯罪 凭据配合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配合犯罪划分为简朴配合犯罪和庞大配合犯罪。简朴配合犯罪,简称配合正犯,也可称为配合实行犯,指各配合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划定的某一详细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配合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配合实行犯也并非基础不存在行为的分工,只有在并进的配合实行犯中配合犯罪人都完全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庞大配合犯罪,简称庞大共犯,指各配合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配合犯罪。非实行行为详细包罗挑拨行为、组织行为和资助行为。

四、一般配合犯罪和特殊配合犯罪 凭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配合犯罪分为一般配合犯罪和特殊配合犯罪。一般配合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团体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配合犯罪。对这种形式的配合犯罪而言,配合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暂时联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同盟就不复存在。

一般配合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配合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配合犯罪;既可以是简朴配合犯罪,也可以是庞大配合犯罪。特殊配合犯罪,也称有组织的配合犯罪,通称犯罪团体。犯罪团体,是指3人以上为配合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牢固的犯罪组织。

认定犯罪团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1)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团体在主体上量的划定性特征。(2)有一定的组织性。

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力牢固,且内部存在着向导与被向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主干分子,另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团体最本质的特征。

(3)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团体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伍组织的基础标志。(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配合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运动而联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第三,配合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配合犯罪人在配合犯罪中的作用尺度为主,并适当思量配合犯罪人的分工尺度,将配合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挑拨犯四类。一、主犯的观点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观点 主犯是指组织、向导犯罪团体举行犯罪运动或者在配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向导犯罪团体举行犯罪运动的犯罪分子。组织、向导犯罪团体举行犯罪运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以犯罪团体的存在为条件。(2)必须是组织、向导犯罪团体举行犯罪运动的犯罪分子。

2.在配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除犯罪团体首要分子以外的在配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详细包罗四类:(1)犯罪团体的主干分子。

犯罪团体的主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努力到场犯罪团体的犯罪运动,也可以成为主犯。(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主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1)组织、向导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

对组织、向导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根据团体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其所到场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须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配合犯罪人已经划定了详细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划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努力到场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正法刑;其他到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90条第2款划定,犯聚众打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努力到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这些配合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努力到场者等主犯,应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划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从犯的观点和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观点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划定,从犯是指在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配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详细犯罪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运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职位的实行犯。

2.在配合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详细犯罪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配合犯罪的实施缔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详细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接纳必减主义。

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应综合考察配合犯罪的性质、对犯罪效果作用的巨细等方面的详细情形详细确定。2.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须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划定了详细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划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努力到场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到场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的其他到场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划定了详细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根据分则的划定处罚。

三、胁从犯的观点和刑事责任 (一)胁从犯的观点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到场犯罪的人。详细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到场犯罪的。(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省轻或者免去处罚。详细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接纳必减主义。

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去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去处罚,应根据其犯罪情节详细确定。

犯罪包罗被胁迫的水平、对危害效果的作用巨细、罪后体现等因素,应详细认定。四、挑拨犯的观点和刑事责任 (一)挑拨犯的观点 挑拨犯,是指居心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建立挑拨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具条件。

挑拨犯的工具是特定的、原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条件。挑拨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挑拨他人犯罪的行为。

3.主观条件。挑拨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挑拨他人犯罪的居心。(二)挑拨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挑拨犯,应当根据他在配合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在配合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挑拨犯在配合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在实践中,挑拨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没有挑拨犯的挑拨,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挑拨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但挑拨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挑拨他人资助别人犯罪,挑拨他人挑拨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挑拨犯,可以从犯论处。2.挑拨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挑拨的人没有犯被挑拨的罪,对于挑拨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挑拨未遂是指被挑拨者没有犯被挑拨的罪而使挑拨行为未遂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挑拨犯属于独立的挑拨犯,而非配合犯罪的挑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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